韩国国税厅明确虚拟资产劳务收入税务申报义务
7月9日,韩国国税厅正式声明,居民通过海外公司以劳务收入形式获得的虚拟资产须纳入综合所得税务申报范围。根据今年3月针对纳税人咨询的官方回复,若境内居民依据独立激励协议从境外实体取得此类收入,且未履行源泉扣缴程序,则必须进行综合所得税确定申报。
该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责任)及第70条(全球所得基础的最终申报)制定,明确将跨境虚拟资产劳务收入纳入征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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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韩国国税厅正式声明,居民通过海外公司以劳务收入形式获得的虚拟资产须纳入综合所得税务申报范围。根据今年3月针对纳税人咨询的官方回复,若境内居民依据独立激励协议从境外实体取得此类收入,且未履行源泉扣缴程序,则必须进行综合所得税确定申报。
该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责任)及第70条(全球所得基础的最终申报)制定,明确将跨境虚拟资产劳务收入纳入征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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