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犯罪中的“违法性认识”困局:从认定难题到破解路径

CG区块链 政策风向 2025-08-18 10:37:51 0

引言

数字货币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全球支付体系,其匿名性与去中心化特性在点燃金融创新火花的同时,也悄然成为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技术温床”。截至2025年,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已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而私人数字货币交易虽被明令禁止,但跨境非法金融活动仍通过技术变种频繁“闯关”。这种现实图景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认识”的认定争议日益凸显——规范体系缺位导致判断无据可依,主客观要件衔接出现逻辑断层,新型犯罪形态更是让传统刑法理论频频“水土不服”。本文结合现行监管框架与真实案例,系统拆解违法性认识的认定逻辑,试图为数字货币犯罪治理提供一套既有理论支撑又能落地操作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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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货币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三重现实困境

(一)规范体系“各自为战”,认知基准成了糊涂账

我国数字货币监管呈现“法定货币有序推进、私人货币严格禁止”的二元格局,但规范体系始终没能“拧成一股绳”。法定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虽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19条得以明确,但这部法律尚未正式施行,现行监管仍得依赖《人民币管理条例》等传统规范“勉力支撑”。私人数字货币领域则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核心,但这类政策文件既没说清技术定义,也没划清行为边界,让行为人很难形成稳定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预期。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数据显示,63%的数字货币犯罪案件被告人都拿“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当抗辩理由,这组数据背后,正是规范碎片化给违法性认识判断埋下的“雷”。

(二)技术面纱遮挡危害,认知偏差成常态

数字货币犯罪的法益侵害藏得特别深:一方面,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后果得靠资金流追踪、链上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才能“揪出来”,普通人光凭直观感受根本察觉不到;另一方面,财产权侵害的可恢复性(比如加密资产私钥找回、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又让传统“损失认定”标准彻底失灵。有个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某跨境洗钱案中,被告人坚持说“以为USDT就是类似Q币的虚拟商品”,这种认知偏差直接导致控辩双方在“该不该知道这是违法的”问题上吵得不可开交,司法裁判也找不到统一的裁量尺度。

(三)错误判断“技术含量”太高,责任认定常“跑偏”

数字货币犯罪的技术门槛,让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成了“专业活”。行为人得同时懂法律规范和技术原理,比如得能分清“去中心化金融(DeFi)协议”和“伪数字货币传销平台”的技术差异。但现行规则没说清金融机构政策解读、行业白皮书这些信息能不能信,搞得从业人员连自己该审查到什么程度都摸不准。2025年有个虚拟货币交易所合规负责人涉罪案,被告人拿出某商业银行出具的《区块链技术合规性意见书》当“挡箭牌”,结果引发“民间专业意见能不能证明自己没违法认识”的大讨论,这暴露的正是判断规则跟不上技术发展的尴尬。

二、违法性认识的分层认定标准:从规范与技术双重视角破题

(一)规范认知:两类数字货币,两种认知要求

  1. 法定数字货币:“知道是底线” 数字人民币作为国家信用背书的法定货币,违法性认识判断适用“推定你知道”规则。按照《数字人民币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只要参与伪造、非法发行等行为,不管有没有金融专业背景,都得认定你知道这违反了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这就跟传统假币犯罪一个道理——国家货币主权面前,“不知道”不是借口。
  2. 私人数字货币:看行为“下菜碟” 对于私人数字货币,得按行为类型分层判断:(1)要是干的是交易中介类行为(比如开交易所、提供兑换服务),那你必须知道《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些禁止性规定,因为这种行为直接踩了金融监管的“红线”;(2)要是只是个人持有投资,那可以用“合理信赖抗辩”,但得拿出证据证明你确实向央行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咨询过。2024年深圳有个案子,被告人因为保存了向地方金融局咨询的邮件记录,最后被认定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这就是分层判断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例子。

(二)危害认知:用技术特性“说话”

这里可以引入“技术可责性”概念,把区块链技术特性当成判断危害认知的“标尺”:(1)链上数据是可追溯的,要是你用匿名性搞的操作明显超出正常技术场景,那就得推定你知道这种隐蔽性可能是在给违法目的“打掩护”;(2)智能合约是自动执行的,开发者和使用者就得对代码合规性负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拿“代码有漏洞”当借口,说自己不知道会导致违法结果。之前有个DeFi借贷协议因为没嵌反洗钱模块,结果资金流到了地下钱庄,项目方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案子就说明,技术特性会让你的危害认知义务“水涨船高”。

(三)错误不可避免性:三步审查“验真身”

  1. 先看身份:金融从业者、区块链技术开发者这些专业人士,因为职业特性,被推定具备更高认知能力,他们说“不知道违法”,原则上不算“不可避免的错误”。
  2. 再看有没有问过“官方”:得拿出向央行、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咨询的书面记录,商业银行、行业协会这些非官方的答复可不算数。
  3. 最后看技术尽调做没做:要是项目涉及跨链协议、NFT平台这种复杂技术架构,就得提交第三方合规审计报告,证明你确实做过技术合规审查。

三、争议焦点怎么破:理论回应与制度完善

(一)伪数字货币犯罪:撕开技术外衣看本质

像“云币”传销、“链信”诈骗这类伪数字货币犯罪,根本没有真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本质就是披着技术外衣的传统犯罪。司法实践中就得“穿透式审查”,直接用刑法分则关于传销、诈骗的规定,不用费劲去判断“有没有数字货币违法性认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7批指导性案例就明确说了,这类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跟传统犯罪一样,用了多少技术术语都不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判断。

(二)违法性认识错误怎么罚:从“酌情”到“按规矩”

现行刑法把违法性认识错误当成“可以从轻”的酌定情节,但在数字货币犯罪里,得搞差异化量刑调节:(1)要是因为监管规范模糊(比如新型DeFi业务定性有争议)导致的错误,可以减轻基准刑30%-50%;(2)要是因为技术认知偏差(比如误以为“隐私币合法”)导致的错误,可以减轻10%-20%;(3)要是专业人士故意规避监管说“不知道”,那一点都不能从轻。这套机制既体现了“犯错了要负责,但得看怎么犯的错”的责任主义原则,也回应了数字货币领域“技术-法律”交叉的特殊性。

四、未来怎么干:构建“技术-规范-司法”协同治理网

随着2025年《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加快,有几个建议值得关注:(1)在这部法律里加一章“数字货币合规指引”,把各类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基准说清楚;(2)建一个“数字货币犯罪案例库”,通过类案检索让裁判尺度统一起来;(3)推动区块链技术跟司法存证系统对接,实现违法性认识证据的自动化固定。这些举措能打破“认知不清楚-裁判不统一-治理没效果”的恶性循环,给数字货币产业健康发展搭好制度“护栏”。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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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犯罪的违法性认识认定,说到底是传统刑法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必须面对的“适应性考试”。本文通过拆解规范认知、危害认知、错误判断的三重困境,搭起了“规范属性-技术特征-主体资质”的分层认定模型,还针对争议焦点提出了具体的司法裁量规则。未来的治理,既要守住法律底线,又得给技术创新留空间,通过制度供给和技术赋能双管齐下,让数字货币领域真正实现“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