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加密币盗窃案背后:法律定性之争与司法风向观察
近年来,加密资产领域的刑事案件频发,每一起大案都像一面镜子,折射出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深层博弈。本文聚焦一起涉案金额达百万的加密币“内鬼”盗窃案,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我国司法机关对加密资产法律定性(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之争)的核心分歧,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影响,并结合近年司法案例探讨该领域的政策演变趋势。
一、案件全貌:从“内鬼植入后门”到“案中案”的反转剧情
2023年5月,上海居民欧某发现自己iToken钱包内价值百万的加密币不翼而飞。调查结果令人震惊:H平台前端开发工程师刘某、张某1、郝某2在2023年3月至5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钱包中植入“后门”程序,非法获取用户验证码27622条、私钥10203组,对应钱包地址19487个。三人甚至约定“两年后盗取资产”,最终却因案发而提前败露,均否认控罪。
案情的转折点在于,审查中发现了另一名独立作案者——H平台前员工张某2。早在2021年7月,他就植入代码窃取用户私钥,并于2023年4月转移欧某资产,非法获取私钥及验证码6400余条。最终,四名被告均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至五万元。
二、定性之争:加密资产的“数据-财产”二元定性困局
(一)司法实践中的分歧焦点
当前司法机关对加密资产的法律定性,正呈现出明显的分歧:
1. 数据属性说:传统观点认为加密资产属于无体数据,相关行为应适用数据犯罪条款。例如(2023)沪0106刑初112号等判决就明确强调其“非有体物”属性,倾向于排除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财产类罪名的适用。
2. 财产属性说:新兴判例则认可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38辑第1569号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某虚拟货币盗窃案(入库编号2023-04-1-222-006)均明确指出,加密资产具备“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可成为盗窃、职务侵占等犯罪的对象。
(二)罪名适用的量刑差异
本案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刑期七年)引发争议:若以“职务侵占罪”定性,根据《刑法》第271条,涉案金额达“数额”(百万级别已符合),量刑可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量刑差异的背后,是对加密资产是否属于“平台持有的他人财物”的法律认知分歧。
三、司法逻辑分析:职务侵占罪的适用性再审视
(一)“本单位财物”的扩张解释
用户将加密资产存储在平台钱包,实际上形成了委托保管关系。根据(2014)浙杭刑初字第00287号判决,单位“持有”的他人财物(如快递公司代收的包裹)也属于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本单位财物”。H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私钥及资产负有管理义务,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此类资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技术手段与犯罪本质的区分
本案被告的“植入后门”行为虽涉及计算机数据,但犯罪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若仅以数据犯罪定性,可能忽视其侵财实质。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刑法对财物的认定应关注实质属性而非物理形态,加密资产的经济价值使其具备鲜明的财产特征。
四、司法政策趋势:从“数据优先”到“财产并重”的转向
近年司法实践已显现出清晰变化:“加密资产非财物”的观点正逐渐松动。2023年以来,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多起案件中直接适用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类罪名,反映出对加密资产财产属性的认可。这一转向与区块链技术普及、加密资产市场规模扩大密切相关——司法机关正从“技术中立”转向“价值保护”,更注重对公民财产权的实质保障。
不过,本案判决仍体现出部分司法机关对传统法律框架的路径依赖。如何在“数据安全”与“财产保护”间实现平衡,仍需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
结论
上海百万加密币盗窃案折射出加密资产领域的深层法律困境:技术创新与法律滞后的冲突。尽管司法实践已显现出强化财产属性保护的趋势,但个案中仍存在定性分歧。未来,随着2025年《数据安全法》配套细则的落地及加密资产监管政策的完善,期待形成“数据安全有底线、财产权利有保障”的司法裁判标准,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明确指引。